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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信義國民小學

Announcement Summary

Notice: The Ministry of Labor amended certain articles of the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ct" on January 17, 113 (2024), and changed its name to the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ct." Additionally, it amended the "Guidelin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laint and Disciplinary Measures for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and changed its name to the "Guidelines for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Measures."

{{ $t('FEZ002') }} Personnel Office|

一、查勞動部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並 配合該法強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旨揭施行細則名稱及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涉及雇主處理性騷 擾申訴事件之規定,包括增訂「共同作業」、「持續性性騷擾」之定義,及雇主「知悉」性騷擾時點之意涵,並定 明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均 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復查性工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 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 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同條第6項規定略以,雇主依上開規定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 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 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 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部因應性工法於112年8 月16日修正公布,爰亦配合修正旨揭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以及該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之事 項;另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之雇主,得參照辦理。

(二)增訂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 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於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時,明定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 或軍職人員之申訴及處理程序(含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及性工法第32條之3規定)。

(三)增訂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調查及認定得綜合審酌之情形, 並例示性騷擾行為之可能情形及樣態。

(四)依雇主「因接獲申訴」及「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 擾之情形,分別定明雇主所應採取之「立即有效之糾正 及補救措施」。

(五)增訂雇主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 無提起申訴意願者,雇主仍應依前開「非因接獲申訴」 之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六)增訂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之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 請求,應提供至少2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七)增訂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時,各該雇主於 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均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並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同時應保 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八)定明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實施防治性騷擾之 教育訓練,並對雇主指定受理性騷擾申訴之人員或單位 成員、雇主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優先實施。

(九)定明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 員,對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善盡證據保全義務。

(十)增訂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於處理性騷擾申訴事 件時,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 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十一)增訂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於調查性騷擾申訴 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 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十二)增訂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之結果應包括之事項及後續 處理程序,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 決議人員之迴避原則。

(十三)增訂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給予當 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

(十四)增訂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申訴調查小組所為調查結果 處理之,並應為附理由之決議。

三、另檢附旨揭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以及旨揭準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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