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資料註冊組|
一、依據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8日悠遊字第1120000514號函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因「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兩法合一,為保障實名制儲值卡(如本市數位學生證悠遊卡)使用者權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0月4日修正「悠遊卡公司使用者約定條款」(連結)。
檢附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函及「悠遊卡公司使用者約定條款」修正版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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